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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考生须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2018-6-11]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参加2018年黑龙江省公安普通高等学校
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考生须知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是全国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高考有关纪律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将取消本年度高考资格。
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和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并符合有关规定报名条件,参加并通过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具体事宜如下:
一、测评时间及地点
公安院校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以下简称“测评”)定于6月20至24日在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进行。考生在网上报名并自选测评日期及场次,按所选测评日期场次及排序,提前15分钟到场备考,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下参加测试。
测试按照审核、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顺序进行,其中,审核、体检、面试在哈尔滨体育学院综合训练馆(游泳馆)进行,体能测评在哈尔滨体育学院室内田径馆进行。
如:考生所选时间为6月20日、第二场(9:00—9:30),系统自动生成第35号,则该考生应于6月20日8时45分在审核、体检、面试场地,即哈尔滨体育学院综合训练馆(游泳馆)外等候,并按序号排队入场。
二、测评项目及标准
(一)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米及以上,女性1.60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女性在17.1至25.7之间(含)。体重指数为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数。如:男性体重为70千克,身高为1.70米,则体重指数为70÷1.702=24.22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即为合格。
3.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嗅觉:无嗅觉功能丧失。
6.无传染病。肝功检验将在考生被公安院校录取后,由录取院校组织实施,相关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有关规定。
以上检测,其中一项不合格,则体检结论不合格,将不能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试,取消报考公安院校资格。测试项目结果当场公布。
(二)面试。体检合格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其间,由面试考官提出问题,考生诚实回答。同时,由考官对考生其他身体条件作出评价。标准为:
1.五官端正(无五官畸形);
2.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明显胎记、各种疤麻等);
3.身体裸露部位(以着夏装短袖T恤及长裤和正装皮鞋为准)无明显疤麻、明显胎记、严重烫伤、烧伤,无使皮肤呈现明显异常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无血管瘤、斑痣,无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4.嗅觉不迟钝、无腋臭;
5.无严重静脉曲张;
6.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
7.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
8.无文身(在身体任何部位,烫成、绘成、刺成的,带颜色或与肤色接近的花纹、图形等);
9.无少白头;
10.无鸡胸、驼背等身体异形(如:多指畸形、断指、缺指、并指等);
11.身体无各种残疾;
12.无其他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情况。
考生报考动机不端正、口吃、言语表达不流畅、逻辑思维不严密、身体运动不协调的或身体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面试结论不合格,取消报考公安院校资格,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三)体能测评。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三、测试流程及要求
测试按照审核、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顺序进行,实行单项逐项测试,任一项目不合格将不能参加此后测试项目。
(一)审核。考生按网上报名预约时间,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承诺表》(以下简称《承诺表》,自行在“黑龙江省公安厅‘龙警网’”下载、打印,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并全部签字,一式三份;网站地址:www.hljga.gov.cn。其中,一份考生留存,一份面试时携带上交、一份政治考察时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如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及承诺,一经核实,将取消该考生公安院校录取资格),提前在考场外等候,并在工作人员指挥下集合列队,按顺序入场接受审核。审核时,将现场查验身份证。身份审核通过的,现场打印《公安高等院校招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表》(以下简称《测评表》),粘贴专用条形码(不可变更或重置,损毁无效)。
(二)体检。考生持《测评表》,在工作人员组织下,依次进入体检场地,进行身高、体重(含体重指数)、嗅觉、色盲、色弱、裸眼视力等项目的检测。其中,任一项目不合格,不再进行其他检测。体检结束后,由考生签字确认。
(三)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持《测评表》,在工作人员组织下,依次进入面试场地,进行报考动机、言语表达测评和身体条件检测。面试时,考生须按照考官要求脱去外衣、鞋袜,接受身体条件检查(按性别设置封闭式面试场地,并由同性别考官进行测评)。其中,任一项目不合格,不再进行其他测试。面试结束后,由考生签字确认。
(四)体能测评。面试合格的考生持《测评表》,在工作人员组织下,分组列队带至室内田径馆。经分组检录后,依次进行“50米跑”、立定跳远、男子引体向上或女子仰卧起坐,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全部四项测试项目中,有三项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视为合格。
(五)领取考察表。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在体能测评场地凭《测评表》领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表》(以下简称《考察表》)。《考察表》由考生本人带回户籍所在地,备齐考察所需证明材料一并交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证明材料是指,由考生毕业学校出具的该考生是否存在以下情况的现实表现材料:
1.个人档案中表明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历、经历等重要材料缺失,且在规定期限内,因考察对象个人原因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2.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3.不具有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身份,且已加入其它政治性团体或组织;
4.曾受过开除团籍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曾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注意事项
(一)必须携带的物品
1.身份证原件;
2.准考证原件;
3.已签字确认的《承诺表》原件一张;
4.运动服装、运动鞋、袜(体检、面试合格考生在体能测试场地使用)。
(二)严禁携带的物品
1.严禁携带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进入测试场地;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及其他危险品,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3.严禁携带贵重物品进入测试场地,如有丢失、损毁等情况后果自负。
(三)自我身体评估
1.要评估自身是否适合剧烈运动。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受伤、致病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要严格遵守测试规程。考生要严格按照体能测评场地工作人员要求,做好热身等准备活动,根据身体情况量力而行。
3.要严肃对待《承诺表》。本人作出身体健康状况及政治考察情况承诺内容,为公安院校录取后的复审复查项目。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检不合格的,将取消入学资格,产生的后果考生自负。
(四)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要求
1.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测试秩序的(如:损毁测试表格等行为),直接取消公安院校报考资格;
2.不尊重考官,与其他考生争执或打架斗殴的,直接取消公安院校报考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严肃处理;
3.考生家长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经工作人员警告无效的,视情口头传唤或强制带离、强制传唤,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按照涉嫌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理;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触犯刑法的,按照涉嫌妨害公务罪处理。
特别提示:黑龙江省公安厅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受理公安院校招生有关事项,任何以中介、组织、单位或个人名义声称可以提供所谓的“保过关”“提成绩”“可以疏通关系”“保证录取”等“服务”,并以“好处费”“人情费”等为由收受钱财的,均为诈骗行为。请广大考生及家长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参加各项测试,切勿上当受骗。黑龙江省公安厅将严格执行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工作纪律,接受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监督,保证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其间,省纪委驻公安厅纪检组、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将全程监督有关工作。同时,黑龙江省公安厅将严厉打击与广大考生和家长息息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考生及家长的权益不受侵害。
考生及家长如发现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公安院校招生有关工作纪律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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